配资查询网站:关于印发《昆山市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14日
昆山市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提的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是指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水利、园林绿化和交通道路等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改变原设计、施工方案或增加工程内容等原因导致项目造价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性资源是指:
(一)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预算外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政府提供承诺的金融贷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利用政府性资源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预算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活动及当事人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方当事人都可以是项目变更提出人,项目变更必须提前申报,变更申报主体必须是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变更申报主体也必须是建设单位。
第六条 变更报批金额由变更提出人提供,须经建设单位初审认定后上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多次变更的累计报批金额把关,按批准权限申报。
第八条 项目变更经当事人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后,由项目监理、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装饰工程和绿化工程中项目变更增加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下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增加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装饰工程和绿化工程中项目变更增加金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增加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填写《项目变更追加报批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装饰工程和绿化工程中项目变更增加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项目变更追加报批表》,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项目变更报批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向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的,可通过《项目变更询证单》征询意见。
第十条 项目的重大变更需有专家组论证意见,专家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审批结束后,相关变更资料由建设单位报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未及时报批的,由市监察局、财政局报市政府对有关单位实施必要的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下发监察意见书,责令整改,并在年度考核检查中相应扣分。
(二)对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代建资格。
(三)未经批准的项目变更增加的造价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如为代建项目则由代建单位自筹解决。
(四)对施工单位自作主张,擅自变更的,对其项目变更引起的增加变动成本不予认可,并处以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市场禁入处罚。
(五)对监理公司及监理人员,建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其监理资质酌情扣分,性质严重的依法实行监理市场禁入处罚。
(六)对施工单位故意压低变更金额逃避事前审批的行为,处以昆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市场禁入处罚。
(七)对项目变更报批过程中涉及违法乱纪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监察局和市财政局会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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